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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属于有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09-06 11:02  点击:
       哪些人属于有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能否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来继承全凭一份有效的遗嘱。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在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打印遗嘱中都需要至少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法律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那么哪些人因为有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呢?
 
       有几类人是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的,其中一类人就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具体而言,哪些人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呢?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的规定,以下这三种人就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有可能面临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偿还自己的债务的情况发生。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是有希望他的债务人财产增加的冲动的,他的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了,则自己的债权就更加容易满足。
 
       因此,当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时,他有可能对立遗嘱人施加不正当影响以便让他的债务人独自继承遗产或者多分遗产,以及其他可能的不正当的影响订立遗嘱的行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本身对继承人、受遗赠人负有债务,他是有可能希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财产增加的。这样继承人、受遗赠人就有可能不那么紧迫的催促自己偿还债务、甚至免除自己的债务。
 
       因此,当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时,他也有可能施加不正当的影响让继承人、受遗赠人尽可能多的继承到遗产。
 
       三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他们一般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这些合伙人一般来说希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财产增加,当然也有的合伙人之间有矛盾的,则可能希望继承人、受遗赠人少继承些遗产。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伙人当遗嘱见证人时其动机可能是不纯的。
 
       综上,这三种人因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是不能当遗嘱的见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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