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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立遗嘱人订立有多份遗嘱怎么办?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1-11-27 22:22  点击:
       《民法典》颁布后立遗嘱人订立有多份遗嘱怎么办?
 
       立遗嘱人在现实生活中,既可能订立唯一的一份遗嘱,也可能订立了数份遗嘱。按照之前《继承法》的规定,数份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此时,就很好处理立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的关系了,那就是以公证遗嘱为准来继承分割遗产就行了。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在立遗嘱人订立有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遗嘱的效力一样,并没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
 
       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后,当立遗嘱人订立有多份遗嘱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决定应当适用哪份遗嘱来继承分割遗产。
 
       订立遗嘱人既可能订立时间顺序不同的同一形式的遗嘱,也可能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比方说,立遗嘱人可能订立两个自书遗嘱,也可能订立一个自书遗嘱,又订立一个公证遗嘱。鉴于遗嘱的效力是平等的,因此,我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来确定继承时应当适用的遗嘱:
 
       一、按照订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遗嘱的效力
 
       不管是形式相同的遗嘱,还是不同形式的遗嘱,最后订立的遗嘱属于立遗嘱人的最后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按照最后订立的遗嘱的内容来进行继承。在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应当适用的遗嘱的时候,还应当注意这个问题,那就是这些订立时间不同的遗嘱本身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该遗嘱本身就是无效的,当然不应当适用该遗嘱来继承。比如根据《民法典》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在危机情况解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本身就是无效的。此时尽管此口头遗嘱是最后订立的遗嘱,也不应当作为继承的依据。
 
       二、如果前面订立的遗嘱与后面订立的遗嘱不冲突,不冲突的部分应当适用
 
       尽管订立了时间先后的不同遗嘱,如果后面的遗嘱规定的继承内容与前面的不相冲突,则前面的遗嘱内容,也应当作为继承的依据。比方说,后面的遗嘱是表明银行存款的继承方式,而前面的遗嘱是说明房产的继承方式。此时,两份遗嘱的内容不相冲突,则应当按照两份遗嘱的内容来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前面的遗嘱内容与后面的只是部分相抵触的,则相抵触的部分不能成为继承的根据,不相抵触的部分则应当成为继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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