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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恢复继承的权利?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08-02 22:42  点击:
       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恢复继承的权利?
 
       被继承人如果实施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个方面的情形的,则该名继承人丧失继承的权利。但也不是绝对的,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继承人可以恢复继承的权利:
 
       第一,继承人实施的行为不是故意杀害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这两类行为危害大,性质恶劣。如果某个继承人实施了这两类行为,则他的继承权无论如何都不会被恢复的。
 
       第二,如果继承人实施的不是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了继承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性质恶劣的行为,则有可能会恢复其继承权,此时恢复继承权要达到这些要求:
 
       首先实施的行为是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行为。具体就是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五项的行为。这是前提,如果实施的是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性质恶劣的行为,则被剥夺的继承权无论如何都是不会被恢复的。
 
       其次,继承人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五项的行为后又确有悔改的表现,注意是要有切实的悔改的表现,有了悔改表现才可能恢复继承权。
 
       再次,有了悔改表现也不当然恢复继承权,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可能恢复继承权。第一种情形是在实施了被剥夺继承权的行为后,被继承人在生前表示了宽恕。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意思必须有其他人知道,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是当众表示宽恕该名继承人的。
 
       另一种情形是,尽管继承人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五项的行为,但是之后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依然把该名继承人列为继承人的,则该名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丧失或者说恢复继承权。注意是在继承人实施应当被剥夺继承权的行为后订立的遗嘱中列有该名继承人的名字的,该名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被剥夺。这种情况说明被继承人在事后原谅了该名继承人,所以该名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被剥夺。
 
       如果在之前订立的遗嘱中有该名继承人的名字,在订立遗嘱后该名继承人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五项的行为的,则该名继承人的继承权依然应当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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