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主页 > 继承纠纷 > 法定继承 >

继承诉讼中判断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的条件?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07-27 21:17  点击:
       继承诉讼中判断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的条件?
 
       继承诉讼中有的继承人可能在诉讼中提出某个或某些继承人丧失了继承的资格,没有权利分得被继承人留下来的财产,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是怎样判断继承人是否丧失了继承资格呢?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 此时就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来判断某个或者某几个继承人是否丧失了继承资格,具体而言: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管继承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杀害被继承人,都要被剥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不管被继承人是否因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而死亡,只要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这一行为,就要剥夺实施行为的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此时不但要有杀害行为,而且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剥夺实施杀害行为的该名继承人的继承权。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的。遗弃就是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体现在对年老之人就是不照顾其起居生活,体现在婴幼儿及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士就是不承担抚养照顾的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该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第四,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既包括对身体的虐待,也包括对精神的虐待。虐待被继承人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的,就会剥夺实施虐待行为的该继承人的继承权。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怎样的呢?这要根据虐待行为的程度和时间再结合被虐待的人的后果来综合判定。如果只是轻微的虐待,则不丧失继承权。
 
       第五,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就是对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的破坏行为,破坏的目的当然是想让该份遗嘱不能成为继承的依据。当对遗嘱的破坏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之时,就要剥夺实施对遗嘱破坏行为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第六,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就是继承人以强制手段强迫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或者变更及撤回遗嘱。是否订立遗嘱及是否对遗嘱进行变更以及是否撤回遗嘱,都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如果继承人干涉的后果达到情节严种的地步,就要剥夺实施干涉行为的该名继承人的继承权。


  联系人:张剑锋律师

   电话:13651270589

  传真:(010)59626911-286

  邮箱:zjf199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张剑锋律师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