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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要件—北京继承律师为您介绍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1-20 22:10  点击:
      遗嘱的有效要件—北京继承律师为您介绍:
 
      遗嘱的有效要件是指什么样的遗嘱是有效的,符合什么条件的遗嘱才是我国法律承认的能够产生遗嘱效果的遗嘱。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具有什么形式的遗嘱才是我国法律承认的遗嘱。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就算其内容是真实的,也不算真正有效,产生遗嘱的法律效果。前面文章中介绍的遗嘱的五种形式就是指五种合法的遗嘱所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今天所谈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
 
      一、 遗嘱人须具有订立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订立遗嘱领域的具体化,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的行为是民事行为,因此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有法律要求的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不产生订立遗嘱处分其财产的法律效果。

      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订立时该人的精神状态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 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存在的目的就是立遗嘱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其财产,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违背立遗嘱人的真是意思而无效;伪造的遗嘱也因为违背订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订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五、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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