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尚包含在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中时怎样继承分割?
遗产尚包含在共同财产之中是指要继承的财产没有从其他财产中分离出来,不能够作为完全的遗产以供分割继承。
《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在没有从其他财产中分离出来的情况之下,是与他人的财产混同的,是不好进行继承的分割操作的。因此,要想对遗产进行顺利的分割,就必须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
共有财产,包括共同共有财产和按份共有财产。遗产如果是包含在共同共有的财产之中,其分离的难度可能要稍大一些。因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允许分割的,当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进行分割剔出,因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均等分割,此时的剔出份额一般是均等的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份。
如果遗产包含在按份共有的财产之中,则遗产就按照被继承人所占的财产份额分离出来即可。
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有两种处理方式:
首先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把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然后再对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顺序和方式进行继承。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在遗产继承的诉讼中,不用在考虑遗产本身是否完全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问题,只需对遗产本身进行继承就行了。
该种方式的缺点是一个继承需要进行两次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其次是在遗产继承的诉讼中,先直接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财产,然后再对遗产进行分割,变两步为一步,节省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于国于民都有利。对此北京高院解释明确规定:“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这意味着北京各级法院已经肯定了两步并作一步的处理方式,并明确了案由为“分家析产、继承”。
当然适用此种方式来处理继承案件,需要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的诉讼请求,才把两案并作一案并以“分家析产、继承”案由来进行审理。在当事人拒不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根据北京高院的规定,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当事人先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析出来,再提起遗产继承的诉讼,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