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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父亲有套房不知在哪,去查询却被要求先提供位置,法院:房产部门应该配合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9-30 22:47  点击:
      去世父亲有套房不知在哪,去查询却被要求先提供位置,法院:房产部门应该配合:
 
      小陈听说去世的父亲有一处房产,但因为没有找到房产证,他也不知道父亲留下的房屋到底在何处。小陈去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这处房产到底在哪儿,但却被告知,想要查询房产信息必须先提供房屋的位置。就这样,问题陷入了死循环。
 
      看起来,小陈的要求合情合法,而对方也有规章作为依据,那么对于这起案件,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查询父亲名下房产信息被拒
 
      小陈是老陈的独生子,老陈于2006年7月离婚,之后没有再婚,直至2014年5月因病去世。小陈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父亲来往不多。
 
      父亲死后,小陈前去替父亲整理遗物,之前似乎听说过父亲曾购置房产,但却没有找到一本房产证。小陈咨询房产登记部门后得知,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公证继承。
 
      此时,老陈的父母均已去世,小陈是其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小陈开始着手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手续。小陈去房产登记部门查询父亲的房产信息,却被工作人员拒绝,因为他不能提供房屋的位置或权属证书编号。
 
      工作人员表示,公民财产系个人隐私,这样情况下,需公安局、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持相关司法文书方可查询。
 
      这可使小陈犯了难。不得已,小陈只得尝试进行行政诉讼,将南京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原市住建委)诉至法院。
 
      问题的原因出在查询条件上
 
      在庭审中,原告小陈表示,老陈离异后单独生活近八年,新购置的房产及财产情况很多并没有详细告诉自己。自己作为父亲财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财产情况拥有知情权,且《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查询。
 
      小陈认为,被告住建委以内部文件为由禁止以人查房,自己家庭情况特殊,父亲又突然死亡,所以房产局档案馆不予查询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权利,故诉请判令被告提供老陈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而南京市住建委则辩称,房屋登记信息往往涉及到所有权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因此,《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查询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对申请查询的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进行明确,查询机构再将查询结果或证明出具给申请人。另外,《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有相关规定。
 
     按照被告的观点,小陈要求以老陈的身份信息为条件申请查询房屋权属信息,与这些文件的程序不符。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依原告小陈申请,履行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两个争议问题法院怎么看?
 
      那么,一审法院是根据什么法律原则,如何作出这一判决的呢?这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
 
      1、小陈能否查询老陈的房屋登记信息?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小陈系老陈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原告享有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2、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理由法院是否认同? 法官表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不应限制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原告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老陈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提供了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但是客观上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权属编号等检索条件,而原告本身享有查询上述信息的权利。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检索条件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原告,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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