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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房产之小产权房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1-12-11 22:00  点击:
       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房产之小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没有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小产权房的说法,小产权房只是人们的一个习惯性的叫法。
 
       北京等地出现的小产权房,一般是由村委会、镇政府在本村、镇集体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这些房屋一部分满足本村、镇成员的居住需要,多于的房屋出售给本村、镇外的人员。这类房屋一般由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发给一个所谓的“房本”。这类房屋没有国家的房屋管理部门的盖章,只有村委会或者镇政府的章,因此又称为“乡产房”。
 
       小产权房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的小产权房。这也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村镇在建造这些房屋的时候,是经过了一定的批准程序的。因此,这类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建筑物。只不过由于没有缴纳土地部分的费用,因此土地部分是没有所有权的。小产权的产权人实际上是拥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第二类是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程序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由于没有经过批准,因此房屋实际上是非法的。购买此类的小产权房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权益得不到保证。
 
       对于第一类的小产权房,因为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在使用权人过世的时候,他的继承人实际上是可以继承该房屋的使用权的。当然,在实际的继承纠纷处理中,全国各地法院具体的处理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北京法院一般会对小产权房进行实际的继承分割,当然是对房屋的使用权的分割。
 
       对于第二类的小产权房,因为属于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的无产权房,甚至可以说是违建的房屋。因此在发生继承之类的需要分割房屋的时候,全国大部分法院都是不予处理的。此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自行协商处理。
 
       总之,小产权房是特定阶段的特定产物。在今后国家是不会允许新建新的小产权的。已有的小产权房,也会根据情况进行拆迁或者保留现状处理。拆迁之时也只会补偿房屋部分的损失,土地部分因为属于是集体土地,土地补偿的收益属于本集体的全体村民。本村集体村民购买的小产权房的继承可能会按照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处理方式处理。本集体外的人员购买的经过批准建设的小产权房也可能会对使用权进行继承分割。而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擅自建设的小产权房的购买者而言,只能是实际居住了,谈不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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