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在继承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既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又是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确定的时间,还是继承人的资格确定的时间。
被继承人因为是自然人,因此他的死亡时间就可以分为自然死亡的时间和非自然死亡的时间两种可能。
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时间是指被继承人生命特征消亡的时间。被继承人生命特征的消亡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被继承人的生理死亡。这种情形很普遍,很多老年人都是因为正常的生理死亡,而作为他的死亡时间,同时也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种是非正常的生理死亡。因为疾病死亡、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因为自杀等死亡的,都可以认为是非正常的生理死亡。虽然是非正常的生理死亡,但是导致的结果却是一样的,那就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就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从这个时间点开始,遗产的范围也是从这个时间点予以确定的。
被继承人非自然死亡的时间主要是指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时间。
有的被继承人难以确定他的生理死亡的时间,因为他有可能是非正常死亡,还有可能是根据法律的推定而死亡。根据法律的推定而死亡,典型的就是宣告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由此可知,宣告死亡也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因为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就会宣告该下落不明的人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这个日期就是下落不明的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继承其遗产开始的时间。
第二种是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继承人死亡。意外事故导致被继承人死亡,可能并无从证明被继承人的生命特征是否消亡。但是如果经过有关单位证明被继承人因为交通事故不可能存活的,此时也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