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主页 > 继承纠纷 > 法定继承 >

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时怎样处理?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3-03-23 20:46  点击:
       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时怎样处理?
 
       继承的一大好处是继承人可以继承到一大笔财产。在被继承人过世后,一般来说被继承人遗留有丰厚的遗产。如果是只有一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没有什么争议和纠纷产生。如果被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的时候,有时就会产生争议或者纠纷了。
 
       其中的一大纠纷就是有的继承人认为另外的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认为另外的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遇到这类纠纷应当怎样处理呢?
 
       所谓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指某个或者某些继承人,由于其行为危害了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利益,而被法律规定要求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人发生是否丧失继承权的纠纷的时候,应当由认为其他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到法院去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审理来确认是否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可以分为绝对的丧失继承权和相对丧失继承权。绝对丧失继承权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继承人完成了某些有害继承的行为后,其继承权永远的丧失。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而杀害被继承人,是对被继承人生命权的剥夺。此时继承人将丧失继承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此时被剥夺的继承权是永远丧失,不会恢复。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注意此时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继承权不被剥夺。在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被永久剥夺。
 
       相对丧失继承权是指继承人虽然有妨害继承的行为,但是因为行为的危害性不大,在取得被继承人宽恕的情况下,不剥夺其继承权。以下情形属于实施了相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实施了以上的行为,此时就丧失了继承权。但是在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后,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表示了宽恕的,则不被剥夺继承权。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虽没有表示宽恕,但是在遗嘱中依然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也不被剥夺继承权。
 


  联系人:张剑锋律师

   电话:13651270589

  传真:(010)59626911-286

  邮箱:zjf199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张剑锋律师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5